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2010/12/23

能技字第09604025120號
96年11月16日公告施行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一、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0207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1.環境測試條件:在室內溫度20~27℃之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用電源:電壓與頻率(60Hz),變動範圍為±0.5%以內,電源電壓波形之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3%。
3.輸入功率及功率因數(η):於燈具輸入端子間施加額定頻率之額定輸入電壓,測定其輸入電流與輸入功率(以W表示),並求出其功率因數:
功率因數= 輸入功率 / (輸入電壓×輸入電流)
(三)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能源耗用基準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W及功率因數η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等級能源參數 輸入功率 功率因數

A級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25 W 0.90以上
B級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12 W 0.90以上
C級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5 W 0.90以上

註:A、B及C級分類採用CNS 10207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功率因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