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0月18日公告,即日生效) 

 
2017/10/18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17390號
106年10月18日公告,即日生效
一、申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規定之燈具,但經本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2.5°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距高比:試驗方法如附件一。

4.亮度平均值:試驗方法如附件二。

5.閃爍:依據CIE TN 006:2016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定總輸入功率之±10%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0.90以上,且在標示值之95%以上。
3.總光通量(lm)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80.0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
5.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1,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97%以上。
(2)測試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95%以上。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8.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應在7%至14%之間。
向上光束比=(燈具向上光通量(90°以上)/燈具總輸出光通量×100%

(四)特殊要求:廠商以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申請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其中任一組之特殊要求:
1.第一組特殊要求為統一眩光指數及光型,須符合下列規定:
(1)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19.0以下。
(2)光型:
A.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0°之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0.65倍至0.85倍。
B.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Ɵ1及Ɵ2均在38°以上,且總合在80°以上。
C.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80°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80%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光通量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第二組特殊要求為距高比及亮度平均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各平面距高比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1.20以上。
(2)亮度平均值應低於亮度限制基準(如附表)。

(五)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實測發光效率(lm/W)=(燈具總輸出光通量(lm)/燈具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00.0(lm/W)以上。
(2)其他燈具如天井燈、筒燈/嵌燈及中東型燈、山型燈、工事燈、層板/支架燈等開放型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20.0(lm/W)以上。

二 、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335及CNS 14115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LED燈管CNS 15438或 CNS 15983之測試報告,且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三、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