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02月01日生效) 

 
2016/09/10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505010880號
105年09月10日公告,106年02月01日生效

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其他共通性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4000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691「螢光燈管(一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CNS標準之天井燈者,經本局就上開(1)至(4)之國家標準擇一認可後準用並試驗。

(三)天井燈能源效率基準:
1.能源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能源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能源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000lm者,應在110.0(lm/W)以上。
(2)燈具總光通量20,000lm以上者,應在80.0(lm/W)以上。

(四)其他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之90%以上,總光通量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之110%以下,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3.實測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
4.實測光束維持率應符合下列規定,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1)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7.0%及95.0%以上。
(2)非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0.0%及85.0%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燈具本體或包裝上。
(三)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燈具之額定色溫、額定演色性、額定光通量及額定能源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