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3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2021/03/12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1005000560號
110年3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之非指向型LED燈
泡。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
50V)-性能要求」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3.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下表所列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發光效率基準(lm/W)
額定色溫(K) 不可進行調光控制且不可調整色點且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小於九十點零(lm/W) 可進行調光控制或可調整色點或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等於九十點零(lm/W)
二千七百、三千、三千五百 一百二十五點零 一百一十五點零
四千、四千五百、五千、五千七百、六千五百 一百三十點零 一百二十點零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5.顏色偏移實測值: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 (u’, v’) diagram計算。
(1).測試一千小時,△u’, v’小於等於零點零零五零。
(2).測試三千小時,△u’, v’小於等於零點零零七零。
6.光生物安全性應為「無風險等級」類別。
7.LED燈泡不分光輸出頻率,皆應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小於等於零點零五零,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 小於等於百分之五點零。
8.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及輸入功率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光通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顏色偏移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閃爍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閃爍百分比實測值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