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頒布「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 

2014/02/06
台灣經濟部於103年01月24公告,公告訂定「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法規「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其內容如下:
 

 
一、本基準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LED燈泡)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630規範,並經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演色性指數(CRI)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基準。
 

 
二、LED燈泡之發光效率應達附表基準之數值以上。
 

 
三、LED燈泡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實測光通量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即四捨五入;發光效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四、LED燈泡發光效率基準要求
 
1.非指向型
 
(1)額定色溫:2700K、3000K、3500K,其額定光通量大於200LM者,其LM/W須大於70.0
 
(2)額定色溫:2700K、3000K、3500K,其額定光通量200LM以下,大於50LM者,其LM/W須大於65.0
 
(3)額定色溫:2700K、3000K、3500K,其額定光通量50LM以下,其LM/W須大於40.0
 
(4)額定色溫:4000K、5000K、6500K,其額定光通量大於200LM者,其LM/W須大於75.0
 
(5)額定色溫:4000K、5000K、6500K,其額定光通量200LM以下,大於50LM者,其LM/W須大於70.0
 
(6)額定色溫:4000K、5000K、6500K,其額定光通量50LM以下,其LM/W須大於40.0
 

 
2.指向型
 
(1)額定色溫:2700K、3000K、3500K,其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形尺寸大於50.8公厘(mm),其LM/W須大於60.0
 
(2)額定色溫:2700K、3000K、3500K,其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形尺寸50.8公厘(mm)以下,其LM/W須大於55.0
 
(3)額定色溫:4000K、5000K、6500K,其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形尺寸大於50.8公厘(mm),其LM/W須大於65.0
 
(4)額定色溫:4000K、5000K、6500K,其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形尺寸50.8公厘(mm)以下,其LM/W須大於60.0
 

 
相關資料並已置放於能源局:首頁>新聞與公告>布告欄,網址為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3459,歡迎各界上網查詢閱覽。
 

 

 
相關網址: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home/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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