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為加速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商品型式試驗作業時程,訂定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之權宜措施」 

2014/02/1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10330000180號
 
主旨:為加速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型式試驗作業時程,訂定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之權宜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15630第11.2節光束維持率試驗,剛試驗達2000小時,其光束維持率維持在96.0%以上者,於完成其它規定檢驗項目時,檢驗單位得依專業判斷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
 
二、檢驗單位簽發型式試驗報告後,每隔1000小時應執行一次光束維持率試驗進行追蹤確認,並於試驗完成後檢送該項光束維持率試驗合格報告至本局核備。
 
三、如追蹤確認試驗結果發現不符合時,檢驗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局,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旨揭商品依本措施辦理先行簽發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該證書上加註「證書名義人應於發證之日起7個月內,完成符合檢驗標準光束維持率試驗報告之核備,若追蹤確認試驗不合格或屆期未核備者,廢止本驗證登錄,並應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回收。」
 
以上資訊若有任何問題,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最終定義,此資訊引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標三字第10330000180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