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對於照明類相關強制性檢驗產品與空氣調節機產品,增加RoHS / CNS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 

2017/04/2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空氣條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產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以上資訊若有任何問題,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最終定義,此資訊引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標三字第10630001960號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