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訂定「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2023/02/10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1204701320號

訂定「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營業場所老舊空調設備、照明燈具,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石油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本部得視經費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無稅籍登記,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二)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未申請本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且補助項目未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之補助。

  前項申請單位有稅籍登記者,同一統一編號以申請一次為限;無稅籍登記者,依單位名稱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所載之字號,同一單位名稱及字號,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及補助額度計算方式:

(一)空調項目:

1、節能設備: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產品。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產品。

(3)節能設備以新品為限,其能源效率分級應符合本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其產品廠牌、型號以本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載明者為限。

2、補助額度:

(1)每臺按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並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補助上限。

(2)每一申請單位空調項目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照明燈具項目:

1、節能設備:

(1)限發光二極體(LED)之各式照明燈具,並經本部能源局發給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及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產品。

(2)節能設備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廠牌、型號以本部能源局「節能標章」網站(https://www.energylabel.org.tw/index.aspx)載明者為限。

2、補助額度:

(1)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五百元為補助上限。

(2)每一申請單位照明燈具項目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六、申請單位應於購置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於本部公告之申請網站線上申請補助,相關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三)並加蓋申請單位及代表人印章。

2、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之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從事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並應清楚呈現節能設備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節能標章。

4、載有購買節能設備品名、型號及以申請單位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發票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5、節能設備安裝地點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該安裝地點應與申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空調項目補助者,須檢附下列回收證明文件:

(1)冷氣能力九點三瓩(kW)以下之節能設備: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檢附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

(2)冷氣能力超過九點三瓩(kW)之節能設備:依各縣市政府之回收途徑處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縣市政府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應檢附合法回收切結證明書(如附件四)。

(3)回收證明文件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7、載有申請單位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屬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者,得檢附負責人存摺。

(二)未依前款規定上傳應備文件、未用印或缺漏,視為文件不齊備,得於線上系統退件不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補正之電子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申請補助案件依申請編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四)經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補助經費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單位補助金額時,本部得依所剩餘經費額度核定其補助金額。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審查結果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單位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送達效力。

九、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保存,供本部進行後續查核。

十、為驗證申請補助資料之真實性,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進行查核。本部並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往申請單位瞭解汰換節能設備之情形,如現場查核結果與申請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一、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六點規定。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五點規定。

(四)購置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五)申請日期晚於申請補助期間或本部公告之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六)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機回收聯單回收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七)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九)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十)未配合本部查核。

(十一)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十二、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

十三、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人於申請文件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十四、專業單位受託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形,受託之專業單位應予配合。

十五、受補助對象應同意本部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其相關資料,並就本部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商業服務業節約能源,辦理系統化節能改善專案補助,建立示範模式予以推廣,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石油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分下列三梯次:

(一)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第三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項受理申請時間及梯次,本部得視經費支用情形公告提前停止受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

(二)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指領有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與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核發且有效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職能認證證書者。

(三)節能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受補助對象簽訂契約,就提升受補助對象能源使用效率進行改善且有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參與及簽署相關報告書之服務計畫。

(四)節能計畫節能率:指節能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五)專案管理:指申請單位為辦理節能計畫,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文件諮詢與審查、工程監造及其他相關工作。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申請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百瓩以上。

(二)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事業,且其稅籍登記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無稅籍登記,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等相關文件。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三)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本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者,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本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節能計畫節能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節能計畫未獲其他補助。

(三)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軟體。

七、本要點所定節能計畫之補助額度以該計畫執行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八、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併同節能計畫書(如附件四)於本部公告之申請網站線上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前項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申請單位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送達效力。

九、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節能計畫書。

  申請單位之節能計畫書應依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補助:

(一)節能計畫規劃完整性與示範推廣功能性。

(二)節能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CO2減量及節能效益。

(三)節能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

(四)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方法合理性。

(五)節能計畫後續維護運作規劃。

  本部按評分結果,依次核定申請案件節能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十、補助經費支用範圍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節能計畫之設備與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其他相關設備)、技術及專利之費用。

(二)因安裝前款設備直接發生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費、工程施作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用。

(四)監造技術服務費用。

(五)其他與節能計畫相關之必要費用(如保險費用、工安衛費用、節能績效驗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並於補助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完成節能計畫採購程序。

   受補助對象未於前項期間辦理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簽約後未於前項期間完成採購程序,本部得終止契約並廢止其補助之核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補助契約應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收回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節能計畫書中所定驗證方式,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依下列規定向本部檢送有關文件:

(一)於辦理改善前基準線量測時,副知本部,並於量測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交本部經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簽署之基準線建立報告書。

(二)工程完工後,於辦理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時,副知本部,且於量測驗證完成後四十五日內,提交完工證明及經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簽署之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予本部查驗。

   能源技術服務業於執行前項工作時,應向受補助對象提供簽署前項報告書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之有效職能認證證書影本,並由受補助對象依前項所定期限將該證書影本併同各該報告書送交本部查驗。

十三、受補助對象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後,檢具簽約計畫書暨契約書一式三份、領據(或收據)及該契約所定之文件(如受補助對象與能源技術服務業間簽訂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利益迴避規範同意書等),申請撥付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受補助對象提交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並經本部認可後,由受補助對象檢具領據(或收據)、會計報表,申請撥付其餘補助款。

   受補助對象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並請領補助款完畢(以下簡稱專案補助結案)。受補助對象如因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限完成專案補助結案,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多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經展延之專案補助結案日不得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十四、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本部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十五、本部得派員訪查受補助對象執行節能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對象應配合並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十六、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七、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解除或終止補助契約,及追回全部或部分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節能計畫改善工程完成後,節能計畫節能率未達補助契約約定之節能率。

(二)設置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及節能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三)補助金額挪為他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節能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有解散、歇業或類似之情事。

(六)受補助對象未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規定執行,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七)補助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九)節能計畫內容(含設備)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

(十)其他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對象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補助契約,其節能計畫節能率未達百分之十者,應追回全部之撥付補助金額;其節能計畫節能率達百分之十但未達補助契約約定節能率者,按未達約定節能率之比例計算追回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八、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保存,供本部進行後續查核。本部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九、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上述資訊網址如下: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25/ch04/type2/gov31/num7/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