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2025年3月20日)
📌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
📝 修訂重點:針對緊急照明燈的光學性能與電磁相容性/電氣安全要求進行強化,將直接影響製造商、進口商與測試實驗室的檢測規劃
📂 發文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公告原文連結:點我前往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修訂原因
緊急照明燈在火災、停電等突發狀況下,必須在短時間內提供足夠且穩定的照明,確保人員能安全疏散。隨著 LED 技術與電源控制模組的發展,產品種類與應用場景日益多元,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亮度不足、電磁干擾等潛在風險。此次修訂即是為了提升產品品質與安全性,確保市場上的緊急照明燈符合最新的國際安全趨勢。
修訂重點比較表
項目 | 修訂前要求 | 修訂後要求 (115/01/01 起) | 說明 |
---|---|---|---|
總光通量測試(Luminous Flux) | 無明確規範或僅針對局部亮度測試 | 新增「必須測試燈具總光通量,確認整體光輸出是否達標」 | 屬於光學性能檢驗,確保緊急照明燈在規定時間內能提供足夠亮度 |
EMI電磁干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 無明確 EMI 測試要求 | 新增「必須進行 EMI 測試」 | 屬於電磁相容性(EMC)檢驗,避免對其他設備造成干擾 |
電氣安全性 | 僅依一般電器安全規範(如耐壓、絕緣) | 強化或明確化相關電氣安全要求 | 包含防漏電、過熱保護等,與 EMI 要求相輔相成 |
施行日期 | 沿用舊版要求 | 115 年 1 月 1 日 起全面施行 | 自施行日起送測的產品必須符合新版基準 |
對製造商與進口商的影響
- 測試項目增加:新增的總光通量與 EMI 測試,將使送測流程與成本上升,建議廠商提前安排預算與排測時程。
- 設計需符合新規:產品設計階段就需考慮光通量輸出與電磁相容性,避免後期無法通過測試。
- 舊產品須重新送測:自 115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新送測的產品皆須依新版基準檢測,舊有型號若有設計變更也需重新驗證。
京鴻建議
此次「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修訂新增《總光通量測試》與 《EMI電磁干擾及相關電氣安全性檢測》,京鴻檢驗均具備完整測試能力與認證資源,可一次滿足新版基準的送測需求,建議廠商及早規劃產品設計與檢測時程,避免市場銜接空窗期。
京鴻檢驗將持續追蹤最新法規動態,並提供完整的產品測試與合規建議服務,協助業界順利應對新版認可基準之要求。
歡迎洽詢服務窗口:京鴻 王小姐 (05)599-0970~72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