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依據經濟部能源署於 2024 年(民國 113 年 9 月 4 日)公告修正《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能節字第 11304005780 號),並自公告日起正式生效。本次修正提高了能效、光品質與標示透明度,針對商辦、住宅與公共空間使用的室內照明燈具,全面升級節能要求。
📎 法規連結: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適用範圍
- 適用於符合 CNS 14335 與 CNS 14115 的室內照明燈具。
- 但檯燈、桌燈、床邊燈、落地燈具 或經能源署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標章適用範圍內。
能源效率基準
- 發光效率(lm/W) ≥ 125 lm/W。
- 實測值須達標示值的95% 以上。
- 光束維持率:1,000 小時 ≥ 97%;3,000 小時 ≥ 95%
視覺舒適與光品質
- 演色性(Ra)≥ 80,特殊演色指數 R9 > 0。
- 功率因數(PF)≥ 0.90,且實測值須達標示值 95% 以上。
- 眩光指標(UGR)≤ 19,符合室內視覺舒適標準。
- 閃爍控制:Flicker Index ≤ 0.02;Percent Flicker ≤ 2%
測試方法
- 測試條件依 CIE 70、84、121 進行光強度與配光測試。
- 角度間距 ≤ 2.5°,光通量以測角光度計實測結果為準。
- 演色性與色溫:依 CNS 15437、15497、16047 試驗方法。
- 眩光與閃爍:分別依 CIE 117 及 CIE TN 006:2016 標準測試。
產品標示要求
產品與型錄上需明確標示:
- 節能標章使用者名稱與地址。
- 若為代理商銷售,需同時標註製造商名稱與地址。
- 應標明:額定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京鴻建議
- 提早送樣測試:室內燈具種類多元,建議廠商提前半年安排光效、UGR 與閃爍試驗。
- 設計階段導入規範:於研發初期即納入節能與視覺舒適條件,減少後期重測風險。
- 整合文件與檢測:京鴻檢驗提供 CNS 與 CIE 標準測試、光學性能分析與文件輔導,協助業者一次完成送審。
京鴻檢驗將持續追蹤最新法規動態,並提供完整的產品測試與合規建議服務,協助業界順利應對新版認可基準之要求。
延伸學習(影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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