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速報】BSMI 正式公告:照明燈具應施檢驗規定重大更新,新增移動感應式及露營燈具列檢,2027(116)年7月起強制實施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26(115)年5月7日發布之「經標檢政字第 11530002810 號」公告,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正式修正「應施檢驗照明燈具類一般室內照明用固定式燈具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公告日起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範圍廣泛,除更新現行四大類照明商品的檢驗標準外,新增移動感應式燈具及露營用途燈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京鴻檢驗建議所有相關製造商與進口商應盡早確認產品是否受影響,提前規劃驗證時程。

公告核心重點摘要

本次修正的關鍵資訊如下:

列檢品目(四大類):

  1. 一般室內照明用固定式燈具(額定電壓300V以下,含移動感應式燈具)
  2. 一般室內照明用可移動式燈具(額定電壓300V以下,含移動感應式燈具、露營用途燈具)
  3. 燈串及管燈(額定電壓300V以下,含移動感應式燈具、露營用途燈具)
  4. 神明桌用神明燈(額定電壓300V以下)

檢驗標準(以固定式燈具為例):

  1. 安全要求:CNS 14335(109年版)
  2. 特殊燈具類型:CNS 14335-2-1(111年版)或 CNS 60598-2-20、CNS 60598-2-21、CNS 60598-2-23 等(依燈具類型適用)
  3. 電磁相容:CNS 14115(105年版)
  4. 限用物質(RoHS):CNS 15663 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版)

本次新增重要技術要求:

  • 具不可更換式光源者(項次1、2):須另符合 IEC 61000-3-2(2024)諧波電流要求,並提供TAF認證試驗室報告
  • 具二次鋰系電池者(所有項次):須另符合 CNS 15364 及 CNS 62133-2 振動與機械衝擊要求
  • 讀寫作業檯燈(項次2):須符合 CNS 16048 閃爍測試規定(閃爍指數FI≦0.05、閃爍百分比PF≦5%)
  • 視網膜藍光危害:評估標準更新為 CNS 62471-7(114年版)第7節

實施期程:

  • 自即日起:新檢驗標準生效,即日起受理新制下的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申請
  • 116年6月30日以前:原列檢商品仍可依原檢驗標準送件;新列檢商品建議提前申請
  • 116年7月1日起:移動感應式燈具及露營用途燈具正式強制實施;原檢驗標準停止適用

符合性評鑑模式: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雙軌併行。

京鴻建議:

面對本次法規修正,許多廠商最擔心的是新增技術項目不熟悉,以及同步更新多項標準帶來的時程壓力。京鴻檢驗具備專業的TAF認可實驗室,能提供:

  • 先期預檢服務:在正式送驗前,針對不可更換式光源的 IEC 61000-3-2、鋰電池安全、藍光危害等新增項目進行精準預評估,降低退件風險
  • 一站式認證代辦:從型式試驗到證書取得,整合安規、EMC、光生物安全等全項目送驗,提供最完整的法規對接支援
  • 一次到位規劃:建議在2026年底前完成樣品預檢與送測,確保116年7月1日新制上路時無縫銜接
  • 完整檢測能量:京鴻檢驗可提供照明安規、EMI、IEC 61000-3-2諧波、RoHS標示等全流程測試與法規諮詢,縮短上市時程、降低重測風險

官方公告文件下載

  • 為了協助您更精確地掌握法規細節,請點擊下方連結下載完整公告函文:
  • 👉 [公告內容預覽及下載:應施檢驗照明燈具類一般室內照明用固定式燈具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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