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照明燈屬於消防安全設備,在台灣須取得內政部消防署的型式認可,而非 BSMI 驗證。依認可基準規定,CNS 14115 EMI 測試報告是型式認可的必備文件之一,需連同其他申請文件提交給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CFS)或財團法人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TFTF)審查。
緊急照明燈是什麼類型的設備?為什麼跟 BSMI 無關?
緊急照明燈在台灣依法屬於「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法源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消防署,與 BSMI(經濟部標準局)管轄的一般電器或照明商品完全不同。
BSMI 管的是一般消費性電器與電子產品,核准程序稱為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消防署管的是消防安全設備,核准程序稱為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依據的是「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最新版本:114年3月20日修正,字號1141600999),由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CFS)、財團法人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TFTF)負責辦理認可作業。
消防署型式認可包含哪些測試項目?
根據認可基準,申請型式認可時,基金會會對送審樣品執行以下九項試驗:
| 試驗項目 | 主要判定標準 |
| 點燈試驗 | 點燈後應能穩定持續照明 |
| 絕緣電阻試驗 | 各帶電部位與外殼間絕緣電阻 5 MΩ 以上 |
| 充電試驗 | 確認充電功能正常運作 |
| 耐電壓試驗 | 施加 1,000 V(高電壓型 1,500 V),1 分鐘無擊穿 |
| 拉放試驗 | 電源線承受 16 kgf、電池連接線承受 9 kgf 拉力不脫落 |
| 充放電試驗 | 放電 1.5 小時後,電池電壓不低於額定電壓 87.5% |
| 熾熱線試驗 | 以額外試件進行,評估可燃材料燃燒擴散風險 |
| 耐濕試驗 | 91–95% RH、20–30°C 環境放置 48 小時,功能正常 |
| 總光通量試驗 | 充電完成後放電 90 分鐘量測,依 IES LM-79-08 方法 |
以上九項試驗由被認可之財團法人對樣品直接執行。CNS 14115 EMI 測試不在這九項之列,而是以廠商事先準備的測試報告形式,作為申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CNS 14115 在型式認可申請中是什麼角色?
認可基準第三條「構造、材質及性能」第十六款明確規定:
「燈具及其相關附屬裝置應符合 CNS 14115(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射頻擾動特性之限制值與量測法)之相關規定,並應檢具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驗證機構或實驗室之測試報告。」
這代表:廠商需在送件型式認可之前,完成 CNS 14115 測試並取得測試報告,再與申請書、技術文件等其他材料一起向消防署認可財團法人提交。一般流程是廠商先自行安排預測試確認產品狀況,再委託取得 TAF 認可的實驗室出具正式報告;若缺少這份報告,型式認可申請文件將不完整。實際受理的文件格式與細節,建議送件前直接向相關財團法人確認。
CNS 14115 的要求屬於型式認可的技術規範文件,廠商需提前準備並隨申請文件一起提交。若對報告格式或實驗室資格有疑問,可直接聯繫(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技術顧問基金會)確認目前受理要求。
CNS 14115 測試了什麼?傳導擾動和輻射電磁擾動如何區分?
CNS 14115 是 CISPR 15(國際電氣照明設備干擾標準)的台灣對應版本,主要針對電氣照明設備制定電磁干擾(EMI)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測試分兩大類:
| 測試類別 | 測試內容說明 | 頻率範圍 |
| 傳導擾動 | 量測燈具透過電源線傳導至市電網路的電磁干擾,在電源端口量測電壓擾動 | 9 kHz – 30 MHz |
| 輻射電磁擾動 | 量測燈具空間輻射的電磁波干擾,需在三環天線、電波暗室或開放測試場地量測 | 9 kHz – 30 MHz及 30 MHz – 300 MHz |
緊急照明燈同時配備 LED 驅動電路與電池充電電路,兩者都是 EMI 的潛在干擾源。通常緊急照明燈在充電狀態時,所產生的電流往往是傳導擾動超標的主要原因;LED 驅動電路在輻射擾動上也需注意。
申請型式認可前,廠商要怎麼安排 CNS 14115 測試?
整體流程建議如下:首先,廠商可安排預測試(pre-compliance test),用自有設備或委託實驗室初步量測,提早發現 EMI 問題並調整電路設計。預測試通過後,再正式委託具 TAF 認可的實驗室進行 CNS 14115 測試,測試應涵蓋充電模式與放電(點燈)模式兩種工作狀態,確保每個狀態都符合限制值。
取得測試報告後,確認報告格式完整——包含測試依據標準、各頻率點量測值與限制值的比較,以及合格結論。最後再連同申請書、技術文件等其他材料向上述二財團法人提交型式認可申請。
這份 EMI 測試報告是消防認可申請中唯一需要廠商事前準備的外部技術文件。
建議在型式認可送件計畫的 4 至 6 週前安排正式測試,預留時間應對不合格時的改善與重測。
常見問題 FAQ
Q1:緊急照明燈已在歐洲取得 CE 認證(含 EMC),回台灣申請型式認可還需要重做 CNS 14115 測試嗎?
A:需確認現有報告是否符合消防署緊急照明燈相關受理要求。CE 的 EMC 依據是 EN 55015,技術內容與 CNS 14115 接近,但具體文件格式與是否被接受,建議直接向此二財團法人確認,避免送件後補件或退件。
Q2:型式認可和個別認可有什麼不同,兩個都要辦嗎?
A:型式認可是對特定型式的設計核准,確認樣品符合認可基準所有技術要求,通過後取得型式認可文件。個別認可則是針對每批量產品進行一致性確認,確保量產品與型式認可樣品一致。兩者都是消防法規要求,缺一不可,緊急照明燈必須兩項都完成才能合法銷售安裝。
Q3:CNS 14115 測試不合格,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
A:常見原因有四:一是電源電路 EMI 濾波不足,共模電感或 X/Y 電容選型偏弱;二是充電電路開關頻率落在傳導擾動的敏感頻段,未做頻率抖動(spread spectrum)設計;三是 PCB 佈線高頻電流迴路面積過大,增加輻射擾動;四是機殼缺乏屏蔽,輻射從縫隙洩漏。建議在設計階段安排預測試,及早找出問題點。
Q4:緊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有法規規定嗎?
A:有。依認可基準,緊急照明燈在市電中斷後,須能提供至少 1.5 小時的持續照明,且放電結束後電池電壓不得低於額定電壓的 87.5%。這是充放電試驗的判定基準,也是消防設備最基本的備電要求。
Q5:已有型式認可的緊急照明燈,若驅動電路升級,需要重新申請認可嗎?
A:依消防署規定,型式認可的產品若進行影響安全性能的設計變更(包括驅動電路),通常需要重新申請型式認可或申請變更認可。建議在設計變更前先詢問相關財團法人確認是否須重新送審,避免產品已變更但認可未同步更新的法規風險。
Q6:一般照明廠商初次辦理緊急照明燈認可,最常忽略哪個環節?
A:最常見的是在提交型式認可申請時,未準備完整的 CNS 14115 測試相關文件,導致補件延誤。其次是未在充電模式下進行測試,只測放電點燈狀態,造成測試不完整。建議在送件前逐條對照認可基準的構造與性能要求,確認每一項都有對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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